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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租 | 用车日期 | 单位 | 优惠价 | 支付方式 | 是否可退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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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租 | 选择日期 | 元 | ¥1200起 | 全款支付 | 可退 | 预订 |
一、必备材料
作为承租人,您需满足以下条件:
①.二代身份证年满18岁以上,并持有国内有效驾驶证(C2
以上驾照),且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超过本次订单还车日期。
②.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:
国内用户:二代身份证,且有效期需超过本次订单还车日期;
二、退改及还车规则
①.取消订单/提前还车
·取车前4-7天因个人原因取消,将收取订单租金的50%作为违约金;
取车前2-4天因个人原因取消,将收取订单租金的80%作为违约金;
取车前0-2天因个人原因取消,将收取订单租金的100%作为违约金;
取车后因个人原因提前还车,将收取剩余天数租金的100%作为违约金;
*如需更改取车时间或变更驾驶乘车人员,需在取车前7天以上告知
我司并以我司的回复确认为准。节假日期间不得取消。
②.还车规则
(1)满油取还或等油取还,即取车多少油,还车时需等量,
少油1/4需支付200-300元(不足1/4按1/4收取);如归还车
辆未满油,需要自行加满或支付100元/台的加油手续费。
(2)满尿素取还或等尿素取还,即取车多少尿素,还车时需
等量。尿素低于50%的收取100元,尿素50%
不到100%收取50元。
(3)承租人需要应在时间(9:00-18:00)内取还车,非
营业时间还车,需加收取200元/次的服务费。当日22:00-
次日7:00不接受车辆交接。
三、超时及延迟还车
①.超时在4小时以内,按小时收取超时费(150元/时)。超
时过4小时,按当日1天收取超时费(收费以当时门市价为
准)。超时过24小时。按1天十小时组合规则计算(收费以
当时门市价为准)。
②.延迟租赁期,应在租期结束日前2天告知我司,双方共同
协商重新达成合同并以我司的回复确认为准,如未经过我司
同意确认,承租人延期还车,我司将按当日门市价的2倍价
格收取违约金,并向承租人追诉由此造成的损失。
四、异地取还车
承租人需至少提前3日告知我司,经确认后才可异地取还
车。异地取还车费为3.5元/公里,包含接送车人员的交通费、
住宿费、餐费、车辆的油费、过路费、以及服务费等。
*未经我司书面同意,将车辆交还在约定的还车地址以外的
地点,则我司将按异地取还车费的3倍价格向承租人收取费
用。
五、车辆清洁费
①.车内黑水箱未清理,加收清洁费200元;
②.车内冰箱未清理,加收清洁费100元;
③.携带宠物,加收清洁费100元;
④.床品及沙发污染,视不同程度加收清洁费;
六、关于交通事故
①.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事故,损失在3000元以下(含3000
元),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。事故造成损失在3000元以
上,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,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额度和
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须由承租人承担。
②.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车辆丢失、报废或盗抢事故,从而
造成租赁车辆灭失的,须提供当地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
证明(如立案证明等),承租人承担租赁车辆丢失给出租人
造成的损失。
③.车辆租赁期内产生的交通违法,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并
负责处理违法的善后事宜,承租人应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
处理,如无法在租赁期内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,承租人应在
还车之日起30日内消除违法记录并自行保存相关单据原
件。如承租人逾期未消除违法记录的,应承担200元/日/项
的违约金。
④.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:承租车辆维修费
用、第三者车损费用、第三者物品损失费用、第三者人伤费
用等)需由承租人全额付清,待事故处理完毕后,根据事故
责任认定,由我司再行退还给承租人相应费用,承租人还需
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停运损失费(如果发生)。
承租人须及时向出租人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,逾期
不向出租人提交所需材料,视同承租人放弃索赔权益。
⑤.如出现交通事故,需留存相关材料并第一时间报备我司,
材料包含:
(1)保险公司报案号;
(2)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;
(3)事故现场照片;
(4)驾驶人身份证、驾驶证;
(5)保险公司定损员联系方式;
(6)如涉及双方责任,需再提供对方保险公司报案号、车辆
信息、驾驶员信息等;
(7)对方全责必须提供交警事故责任认定书,以及对方保险
公司、驾驶员、车辆信息、定损员联系方式;
(8)涉及人伤必须提供以上相关材料,并第一时间联系救护
人员。
七、关于车辆维修
①.车辆自身原因造成的故障,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我司承担;
车辆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的故障,维修及其他产生的费用由
客户承担;
②.租赁车辆使用期间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、事故车修复,
承租人必须通知出租人,并至出租人指定的修理厂进行修
理,承租人不得擅自拆修或送外厂修理。
③.承租人擅自拆卸、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的,承租人需承
担我司由此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用,并按照当时当地门市价标
准计算车辆停运损失。
八、关于车辆保险
①.租赁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、第三者保险、机动车
损失保险。
②.承租人遇交通事故时,第一时间拨打我司应急联系电话
罗师傅“15928568171”或周师傅“18081090776”,随
后与出租人联系告知事故情况。如承租人不配
合报案或超出保险公司认可时间内报案,则承租人必须全额
承担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。
③.若车辆在租赁期间出现事故,损失在3000元以下(含
3000元),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。事故造成损失在3000
元以上,由保险公司来进行赔偿,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额
度和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部分须由承租人承担。
九、关于车辆折旧费、停运损失费、保费上涨费
①.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,造成车辆加速折旧,
则需要支付车辆折旧费:车辆维修费在2万元以下,按保险
公司定损额的20%赔偿;车辆维修费在2万以上,按保险公
司定损额的30%赔偿。
②.因事故(含保险理赔范围内的事故)、承租人操作不当致
使车辆故障或证照遗失等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,承租人须按
照如下约定赔付停运损失费:承租人造成车辆停运期间的租
车单价(当时当地门市价)x实际停运天数。承租人应先行
支付停运损失费押金,并办理其他费用的结算手续;车辆修
理完成或证照补办完毕后,出租人根据实际停运天数与承租
人结算停运损失费;
③.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,应承担第二年保险费不
予优惠及上浮的费用,此项费用计算方式为当年保费的
20%。
Tips:销售类物品一经售出不退不换,租用物品丢失、损坏照价赔偿。